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当地历史文化风貌、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二)爱护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和公共设施,爱护文物古迹; (三)服从旅游经营者管理,遵守旅游文明行为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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