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七条

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七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