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十七条 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文明就医,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医学规律和医务人员,遵守诊疗服务制度,配合开展诊疗活动; (二)尊重他人隐私,保持就诊距离,不影响医务人员为他人诊疗; (三)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在医疗场所聚众闹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