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十八条 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见义勇为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见义勇为公民予以表彰、奖励,并给予相关保障待遇。 公民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被恶意诉讼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查清事实,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