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旅游规划与促进

第十九条

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旅游规划与促进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统筹组织全省整体旅游形象的境外和省外推广工作。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旅游资源的优势和特点,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创新旅游营销方式,鼓励多元化的旅游营销,加强国内外客源市场开发。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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