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电磁环境管理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电磁环境管理 第三十八条 对电磁环境保护区内被保护的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可以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设备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停止使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