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电磁环境管理
第三十六条
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电磁环境管理 第三十六条 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遇险救助和抢险救灾专用电台、民航和水上无线电导航台、水上交通管理和调度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台(站)、航天测控中心、气象观测台、大型卫星地球站,射电天文、无线电监测和测向台等涉及重大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无线电台(站)予以重点保护。 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会同环境保护、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和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后,对前款规定的重要无线电台(站)划定电磁环境保护区,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在电磁环境保护区内不得设置、使用被保护台(站)以外的其他无线电台(站);确需设置、使用的,应当经电磁兼容分析并组织专家论证后,报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