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电磁环境管理

第三十五条

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电磁环境管理 第三十五条 建设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可能对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其选址定点应当由城乡规划部门、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和建设单位协商确定。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搬迁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搬迁费用,并对因此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