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电磁环境管理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电磁环境管理 第三十三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做好无线电电磁辐射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用于防治无线电电磁辐射污染环境的设施、设备应当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