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电磁环境管理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电磁环境管理 第三十一条 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发射功率等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 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 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改变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技术参数。 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核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