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与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

第三十条

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与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 第三十条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经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需要进行实效发射试验的,应当经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研制、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报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但销售无绳电话、无线话筒、遥控器等微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及公众移动电话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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