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电磁环境管理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电磁环境管理 第三十二条 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对本省无线电电磁环境和无线电台(站)信号的监测,对监测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整改,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无线电电磁环境状况。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电磁辐射环境的监测,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监测中发现的电磁辐射污染环境问题进行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