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电磁环境管理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电磁环境管理 第三十七条 在保护区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对保护区及其周边地区发生的可能影响保护区电磁环境的行为,应当主动与有关单位协调并向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协调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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