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与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与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 第二十七条 无线电台(站)使用的呼号由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规定的权限进行指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编制、使用无线电台(站)呼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