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与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与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功率、天线高度、站址等无线电台执照核定的项目;确需变更项目的,应当向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换发无线电台执照。 禁止伪造、涂改、转让、质押、出借无线电台执照。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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