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与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与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 第二十三条 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期限。无线电台执照使用期限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作出准予延期或者不予延期的决定。不予延期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未获延期批准或者逾期未申请的,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注销无线电台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