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未配备艇载定位识别等装置或者配备后擅自关闭、拆卸的,由海事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