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渔业船舶无线电台(站)的,由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关闭、拆卸渔业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的,由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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