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对电磁环境保护区内被保护的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未停止使用的,由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采取技术手段予以制止,可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有无线电台执照的可以依法吊销,并可依法收回由本省指配的无线电频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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