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有无线电台执照的可以依法吊销,并可依法收回由本省指配的无线电频率: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擅自扩大无线电频率使用范围或者改变使用用途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变更无线电台执照核定的项目或者伪造、涂改、转让、质押、出借无线电台执照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规定,对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而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经检测不符合相关标准而不采取措施自行整改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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