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办理无线电台执照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或者不及时拆除无线电台(站)的天线、电缆及其他附属设施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站)呼号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经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者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时,擅自改变已核准的技术参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