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取证; (二)要求被检查、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资料; (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询问笔录; (四)责令停止使用; (五)实施必要的技术性措施,制止或者阻断非法无线电发射; (六)依法查封、暂扣非法或者产生有害干扰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可以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