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可以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