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禁止擅自购买、设置、使用公众移动通信干扰器和屏蔽器。重要涉密场所确需设置、使用的,应当经保密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按照批准的发射频率、功率、时间、地点和屏蔽范围使用,并指定专人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