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无线电台(站)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设备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自行整改。 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应从业资质的无线电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无线电监测和检测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