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置符合标准的无障碍标志标识,并及时对损毁、脱落的无障碍标志标识进行修复,确保无障碍标志标识正常使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