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聘用、考核法治副校长、法治教育专职(兼职)教师、校外法治辅导员工作机制。 法治副校长、法治教育兼职教师、校外法治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开展法治教育,根据学校安排开展法治教育宣讲活动,保证每学期至少讲授一次法治讲座。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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