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第三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当至少每月看望一次,配合专门学校对其进行教育矫治。专门学校应当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看望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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