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当结合实际,开展未成年人犯罪形式、特点和规律研究,提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事务所的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积极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