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第三十六条

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第三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的,应当记录劝诫、制止的过程和内容,并于一个月内进行回访,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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