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第三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责令学校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