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第三十八条 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