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第三十条

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普及中小学法治教育,培养法治教育专职教师队伍,鼓励法学专家、法治工作者担任法治教育兼职教师;依据本行政区域学生人数比例,为各中小学校合理配备法治副校长、法治教育兼职教师、校外法治辅导员。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实际推动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将实践基地纳入中小学校外教育的整体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非在校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工作,安排法治教育师资人才库成员为非在校未成年人讲授法治教育课,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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