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第二十八条 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不得披露涉事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学校、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资料,不得对未成年人作出带有侮辱性质的评价,避免造成二次伤害,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