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
未分类 · 第二章 未成年人保护

第十一条

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未成年人保护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行为,严格执行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有关管理办法,落实培训内容备案与监督制度。严禁超标超前培训,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依法依规查处超范围培训、培训质量良莠不齐、内容低俗违法、盗版侵权等突出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科类培训。线上培训要注重保护学生视力,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课时规定。积极探索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合理控制学生连续线上培训时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