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
未分类 · 第二章 未成年人保护

第十二条

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未成年人保护 第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教职员工管理。教职员工不得组织、介绍、诱导未成年人参与有偿课程辅导,严禁教师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 学校、幼儿园应当每学期对教职员工进行心理健康筛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相应岗位的工作人员,要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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