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
未分类 · 第二章 未成年人保护
第十五条
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未成年人保护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完善早期预警、事中处置及事后干预机制,明确相关岗位教职员工的职责,有效开展学生欺凌预防和处置工作。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学生家长应当配合学校做好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生欺凌防控工作效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内容。 学校发现学生实施欺凌行为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