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国家机关保护

第三十九条

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国家机关保护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适龄未成年人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未成年人义务教育阶段的各项资助政策,所需补助经费由省、市、县人民政府统筹,并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对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的公办学校所需公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教育资源投入,保障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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