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国家机关保护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国家机关保护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未成年人保护、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制定政策,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捐助款物支持未成年人保护事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未成年人保护协调联席会议和其他有关单位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并安排人员负责具体事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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