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国家机关保护 第三十五条 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国家机关保护 第三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不得胁迫或者诱骗未成年人参加营利性的表演、礼仪、选美等活动。 组织未成年人参加表演、礼仪、选美等活动,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并不得损害其身心健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