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国家机关保护

第三十六条

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国家机关保护 第三十六条 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协调联席会议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制定和修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三)宣传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对其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成员单位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行考核; (五)表彰和奖励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 (六)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保护职责的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可以建议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七)调查研究和协调处理其他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事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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