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校园周边200米之内不得批准、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戏厅、录像厅、网吧、酒吧、夜总会、成人用品商店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的明显标志;经营者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后,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文体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