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未经未成年人本人、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不得收集、使用未成年人的隐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和其他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或者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学校、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资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