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三十一条 面向未成年人开放的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对可能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设施,经营管理者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并在显著位置标明适应年龄范围或者注意事项。 对危险性较大的娱乐项目或者体育经营项目,经营管理者或者组织者应当指派专业人员指导未成年人开展活动,确保安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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