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三十条
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活动场所、儿童活动场所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艺术馆、动物园、公园、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对学校组织学生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艺术馆等场所陈列展览的内容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应当禁止向未成年人开放。 社区中的文化体育设施、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