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八条 学校使用校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校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由符合条件的驾驶人驾驶。校车运载学生时,学校应当配备随车照管人员,随车照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