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校园及周边发生下列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根据需要向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 (一)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其他教学设施的; (二)寻衅滋事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扰乱教学秩序的; (三)侵害学生人身、财物安全的; (四)噪声排放超出国家规定标准,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的; (五)在校园及周边非法出售可能对学生的身心健康产生影响的食品、饮料、书刊杂志等物品的; (六)其他应当及时报告的危害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