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二十五条 教师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