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托儿所、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和其他针对未成年人教育的教育培训机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