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